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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欧洲科研数据开放获取政策建议(RECODE)项目(2013)、“地平线2020”计划(2014)、FOSTER培训项目(2014)、欧洲开放科学云(European Open Science Cloud, EOSC)(2018)、“开放研究欧洲”(Open Research Europe,ORE)平台(2021)、开放科学与知识产权报告(2022)
八国集团G8:《开放数据宪章》(2013)
美国:开放政府法(2007)、开放数据行动计划(2014)、国家航空航天局开源科学计划(OSSI)、确保免费、即时和公平地获得联邦资助的研究(OSTP,2022)“开放科学年”项目(2023)
德国:开放政府数据(2012)
荷兰:《阿姆斯特丹开放科学行动呼吁》(2016)、国家开放科学计划(2017)、2030年国家开放科学计划(NPOS2030)(2022)
英国:政府数据和技术的开放标准(2017)
法国:《法国第二个开放科学计划》(2021)
日本:开放数据宪章计划(2013)、研究出版物和研究数据管理的开放获取政策(2017)
芬兰:开放科学与研究宣言2020-2025(2020)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要求推动开放科学的发展,标志着中国正式将包括开放获取在内的开放科学确立为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之一。